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社、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工作,促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市供销社制定了《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5年3月17日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
入社退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工作,扩大供销队伍,提高服务水平,打造综合平台,促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作用,根据《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社)是淮南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服务者。
第二条 市社实行开放办社,凡承认和遵守《章程》,接受市社指导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社,成为市社成员单位。
第三条 成员单位资产归各成员单位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市社为成员单位提供行业指导、政策服务、行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二章 成员单位条件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包括: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加工、流通、研发的企业,农产品批发贸易市场等。
第六条 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
第七条 涉农社团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服务的流通类协会等,有规范的协会运作制度,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第八条 其他符合供销合作社“三大体系”方向的法人单位等。
第九条 已经成为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不再重新履行入社程序。
第三章 成员单位入社程序
第十条 加入市社成员单位的程序:
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社合作经济发展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入社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考察评估,经市社理事会审议批准入社,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公告。
第四章 成员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市社组织的省内外交流考察和其他活动。
(四)推荐评选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五)获取行业内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六)享受市社提供的服务及有关扶持政策,可通过市社申报国家或省级、市级相关项目,优先参与市社的项目开发。
(七)对市社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八)依法依规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九)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二)维护市社及成员单位的名誉和整体利益。
(三)向市社报告工作,按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四)根据需要,经协商建立与社有企业的股权关系。
(五)接受市社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依照《章程》和市社工作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七)不得以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任何贷款和资金互助业务。
第五章 相互关系、责任与调处
第十三条 市社与成员单位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关系,双方均为独立民事主体,两者是组织管理者与经营从业者的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市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对成员单位实行宏观管理和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相关行业规章,不干涉成员单位的各项具体事务,不插手成员单位经营业务,不侵占挪用成员单位资产,不为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担保,不承担成员单位经营从业中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维护成员单位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民事主体。企业成员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法律及相关行业规章的管理监督;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章程规则独立运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由市社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协议开展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市社与成员单位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六章 成员单位退社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社可劝其退社或除名,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三)严重违反《章程》及本办法规定;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供销合作社形象,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侵害市社或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被劝退或开除的,由市社废止成员单位批准文件,并通过市社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自愿退社应书面向市社申请,由市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市社网站公告。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其成员单位资格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供销合作社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入社退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合作经济发展科负责解释。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申请表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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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民政)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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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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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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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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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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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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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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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营收总额(万元) |
年 万元 |
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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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平均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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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 上缴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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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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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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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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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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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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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审核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合作经济发展科及共同考察评估的科室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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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理事会批准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