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企业留守处: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10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

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淮南市供销社作为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25号)、全国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授权淮南市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对授权范围本级社有资产进行管理,依法对社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所属单位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收益,是指供销社以所有者身份依法获得的社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社有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社有控、参股企业应分配给供销社的利润;

(三)社有产权(股权)转让收益;

(四)供销社依法持有的社有资产收益(租赁、处置等);

(五)社有企业的清算收益

(六)品牌及无形资产收益;

)其他形式的社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  社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与核算管理

第四条  资产公司对社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开立社有资产专用银行账户,设立社有资产单独核算账套,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对实际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进行核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年初预算,社有全资企业税后利润应全额或定额上缴至资产公司,社有控参股企业应分配给供销社的税后利润应及时足额上缴至资产公司

第六条  留存于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收益应全部用于增加企业的社有资产,不得隐藏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资产公司每年确认并收缴社有企业应分配的税后利润,对于实际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列入资产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范围内。

第八条  资产公司负责社有资产收益核算,同时负责自持、自用社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租赁、处置等,市供销社法规审计科负责社有资产收益审计

 

第三章  社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社有资产收益应当用于推进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社有资产的资金支撑、服务功能,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化为农服务职责、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服务体系,扶持系统发展的相关支出;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改制成本的相关支出;

(三)对社有企业的融资性、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四)费用性支出,包括对社有资产和社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支出、合作社宣传支出、扶贫、救灾、捐赠、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支出等;

(五)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六)与供销合作事业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资产公司年初对实际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编制社有资产收益支出预算,经供销社研究确定后实施。供销社法规审计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实际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中,费用性支出按照审批流程执行;其他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社有企业社有资产收益上缴完成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对隐瞒、挪用、不缴或少缴社有资产收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供销社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