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留守处),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已经430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510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供销社化解职工债务暂行办法

 

为妥善化解职工历史债务,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依照中共淮南市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实施意见》(淮发〔200426号)文件精神,根据职工债务情况和租赁收入状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债务化解范围包括:市供销社所属企业改制时职工缴纳的股金、集资款;企业职工在2004年之前退休时垫付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应报未报的住院医药费;其他需化解的职工债务等。

第二条 坚持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优先化解去世职工债务,优先化解离退休职工债务,优先化解患重病特困职工债务。

第三条 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有租赁收入的企业留守处,职工债务从租赁收入中支付;无租金收入的企业留守处,职工债务由市社统筹解决。

第四条 各企业留守处负责本单位职工历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把化解职工债务和信访维稳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化解职工债务每次限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五条 各企业留守处每年年初拟定债务化解方案,并提供职工债务原始票据等佐证材料,报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科,社有资产管理科会同法规审计科和组织人事科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债务化解条件的提交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债务职工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并按既定渠道进行转账支付。

第七条 各企业留守处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处理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