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各县(区)供销社,各直属单位、市社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经201894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9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淮南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下的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供销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市供销社理事会是市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供销社资产。

第七条 市供销社加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省供销社委托的任务,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全市供销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全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综合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建设为农服务中心。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对有关行业、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九)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省内外合作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区供销合作社及市供销社直属基层供销社、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市供销社主管的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协会等,经申请并报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市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以市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社“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

  (七)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社监事会监事、主任;

(七)选举或罢免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正副主任由中共淮南市委提名,经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理事、市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任由中共淮南市委提名,经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市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供销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社培训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指导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相关的市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投资企业、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美丽乡村的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十条 各投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市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理事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成员社股金,以及市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四条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社争取的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和投资企业。

  市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市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淮南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备案。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